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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从新劳动合同法走向收入倍增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0  

如何才能从新劳动合同法走向收入倍增

2007-12-19 14:34:00  国际航空报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夜的一连串企业裁员行动,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在此法例生效前的三个月,中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推行的“7000员工先辞职再竞岗”运动引发无数争议。

     “华为事件”某种程度上完成了这部法律的一次普法教育,包括沃尔玛和LG在内的大公司的裁员动作,连原来根本未曾在意的许多中小私营企业也对于该法极为关注。

     同时,有媒体大呼此事意味着“告别低劳动力成本时代”。诚然,新法的出现,部分程度上体现了低劳动力成本运行的经济模式已经和现时的经济发展模式有所背离。政府也已经不再坐视低工资这一和普世商业价值相去甚远的现实。

     即使是人民币升值、环保压力增加和出口退税方式转变,企业的日子较前艰难。但是长期来说,倘若一家企业的增长大量寄望于对劳动者的盘剥,这样的企业显然不是这个社会欢迎的类型。

     强资本、弱劳工是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格局。改革开放30年,中国生产了占美国30%的消费品,但工资水平仅为美国的4%。在GDP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国人均收入水平增速已经连续多年低于GDP增速。普通民众收入徘徊不前。

     与去年相比大豆油的价格整整上涨了80%左右,价格还在不断攀升……
 
     在国家高速增长的同时,让民众有更强购买力。这是许多如今发达国家走过的多赢之路。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没有随着GDP的增长比例而增长,伴生的必然是内需不足、产能过剩问题。

     新法出台的积极意义,在于提升劳动者的收入。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是资本和劳动者都需要关注的,那就是税负返回问题。几年来,免除农业税的做法,对于和谐社会的贡献明显。我国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一直都是居于相对的高位,要改善劳动者的收入问题,不应该仅仅是企业着墨,税务方面同样可以做出很大贡献。

    且回顾一下日本现代化过程之中的重要一环:国民收入倍增计划。1953年,日本的GDP已经达到了二战前的水平,但社会并未就此稳定,产品积压,失业增加,劳资关系紧张。在1960年,池田勇人内阁宣布启动为期 10年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采取最低工资制、社会保障计划、增加农业者收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削减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企业税等一系列措施。结果,只用了7 年就使日本国民的收入翻了一番,到1973年甚至增加了2倍。此后,日本国民的生活水平、思维方式以及社会形象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像换了个国家一样”。

     从具体措施方面来看,解决收入分化的问题是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主要目标之一。为此,日本政府引入了“最低工资制”,同时扩展了社会保障计划,完善养老保险金,提高健康保险付给率,此外,政府还增加了公共投资,60年代初日本政府公共开支平均每年增加25%左右;在减税方面,计划从1961年开始,每年在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企业税上共减税1000亿日元,同时降低利息、扶植公债和公司债的债券市场。

    因此,大多数企业面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时候,寻找回旋规避的方法始终不是正解。一方面加速自身的产业转型,一方面联合劳动者一起说服政府实施提升劳动者收益的相关配套措施,才是长期而言取得各方多赢的关键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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